呼中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关于加强电瓶车、摩托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管理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5-08-01 00:48:32     文章作者: 技术文章

  为进一步提升呼中区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黑龙江省电瓶车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现就电瓶车、摩托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 电瓶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含后排乘客)必须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GB 811-2022或3C认证)。

  未佩戴头盔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坐人,首次未戴头盔,予以口头警告、登记信息并责令现场改正;再次违反或拒不改正、造成后果的,罚款50元。

  摩托车驾驶人未佩戴头盔的,依法处以罚款100元,记1分;乘坐人员未佩戴的罚款50元。

  2. 多次违规:累计查处3次以上者,将纳入交通安全信用记录,并公开曝光。

  2. 企业责任:外卖、快递等行业企业需为从业人员配发合规头盔,并加强内部管理。

  3. 宣传教育:学校、社区、单位应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倡导“一盔一带”安全习惯。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安交警部门将采取定点检查与流动巡逻结合方式,严查“不戴盔”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共同维护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生命只有一次,安全从“头”做起!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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