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付出毒资但没有拿到毒品构成何罪

发布日期:2023-10-03 11:29:44     文章作者: 粘扣带系列

  侯某给“小建”打电话购买毒品,“小建”组织袁某带着来到河北省石家庄市,将毒品藏在其所住旅馆房间内。次日,“小五”知晓侯某能够买到毒品,便提出与侯某一起购买。所以,两人在袁某所住旅馆房间内将1万元毒资给了袁某。三人到银行预备将钱汇到“小建”指定账户时,公安人员将袁某、侯某捕获,“小五”逃跑。公安人员从袁某所住宅间内搜获侯某、“小五”购买的20.55克。

  不合定见:袁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确认无疑,但对侯某的行为怎么定性有三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侯某构成贩卖毒品罪。侯某介绍“小五”购买毒品,有协助袁某贩卖毒品的成心,契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定见以为,侯某虽付出了毒资,但没有拿到毒品,且无证据证明其预备将购买的毒品用于贩卖,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三种定见以为,侯某构成不合法持有毒品罪。侯某付出了购买毒品的毒资,虽未拿到毒品,但毒品已归侯某及“小五”一切,因而,其构成不合法持有毒品罪。

  侯某片面上没有协助袁某贩卖毒品的成心。尽管侯某的行为在客观上为“小五”与袁某的毒品买卖起到了居间效果,但其并没有协助袁某贩卖毒品的片面成心。首要,袁某并没有托付侯某帮其介绍买者。其次,侯某也没有出于投机的目的,为袁某向“小五”推销毒品。“小五”是在知道侯某能够买到毒品后,自动联络侯某,并提出两人一起购买毒品的恳求。可见,侯某片面上有协助“小五”购买毒品的目的,而没有为袁某推销毒品的目的。因而,对侯某的行为不能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侯某的行为在客观上已达到持有状况。刑法意义上的持有表现为行为人对特定物品的一种分配力、操控力。持有的方法既能够是行为人直接持有,如将物品躲藏于住处等,也能够是实践持有人直接持有,如将物品托付他人保管等;既能够是单独持有,也能够是两人以上一起持有。总归,只需物品实践归行为人所分配、操控,即可构成持有。该案中,侯某、“小五”与袁某已达成购买毒品的协议,且将1万元毒资交给了袁某,此刻,两边的毒品买卖行为已完结。尽管袁某还未将毒品交给两人,但此刻毒品的一切权现已归侯某和“小五”一切。因而,两人均有不合法持有毒品的行为。

  依据刑法第348条的规则,侯某、“小五”购买的毒品数量已达到科罪规范,两人均构成不合法持有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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