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税务热点问题解答(2025年3月4月)

发布日期:2025-06-14 02:04:27     文章作者: 行业资讯

  您好,居民个人取得符合相关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7年12月31日前,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办法只允许采取一次。

  个人也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不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将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征税。

  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单独计税的,可以在汇算清缴时重新选择是否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

  答:您好,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享受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提前结清贷款的,应将贷款期限修改为实际贷款期限,具体操作在“贷款期限(月数)”位置,使用右侧的“快捷计算”选择最后结清贷款具体日期,将原先默认的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修正为实际贷款期限,然后再上传贷款结清凭证确认修改。

  答:您好,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在医疗电子票据改革中明确,医疗电子票据中直接列示“个人自付”金额,且该项为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项。

  因此,个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除基本医保外,购买商业医保并获得了保险赔付,该保险赔付金额不影响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医疗电子票据“个人自付”栏中列明的金额,合乎条件的,能够顺利进行扣除。

  4.首套房出售之后又重新贷款购房,仍为首套贷利率,新购住房能否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答:您好,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如果纳税人没有申报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在购买第二套住房时银行依旧给予了首套房贷款利率,那么第二套房贷利息能够轻松的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答:您好,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需要分情况,不一样的情况下申报方式不同。

  一、季中(例如2024年2月26日)申请登记并选择当月生效(2024年2月1日),已经过申报期:

  新电子税局自动把“按季”认定的增值税及其附加有效期终止到本季度末(2024年3月31日),从下季度初(2024年4月1日)起“按月”认定增值税及其附加。

  提醒:纳税人当季度生效后的月份(2024年3月)需要完成进项勾选,完成一季度(2024年1至3月)小规模申报后,再进行生效当月(2024年2月)一般纳税人申报。

  二、季中(例如2024年2月2日)申请登记并选择当月生效(2024年2月1日),还在申报期:

  方法一:新电子税局把“按季”认定的增值税及其附加有效期终止到上季度末(2023年12月31日),从本季度初(2024年1月1日)起“按月”认定增值税及其附加。

  提醒:纳税人当月(2024年2月)申报无需勾选进项发票,但在生效次月(2024年3月)需要先勾选生效当月(2024年2月)所属期进项后再进行一般纳税人申报。

  三、季中(例如2024年2月26日)申请登记并选择次月生效(2024年3月1日):

  新电子税局自动把“按季”认定的增值税及其附加有效期终止到本季度末(2024年3月31日),从下一季度初(2024年4月1日)起“按月”认定增值税及其附加。

  提醒:纳税人下一季度第一个月(2024年4月)必须先完成上季度最后一个月(2024年3月)所属期的进项勾选,下一季度初第一个申报期(2024年4月)需要先完成上季度(2024年1至3月)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再完成上季度最后一个月(2024年3月)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

  四、季初(例如2024年4月5日)申请登记并选择当月生效(2024年4月1日):

  新电子税局自动把“按季”认定的增值税及其附加有效期终止到上季度末(2024年3月31日),从本季度初(2024年4月1日)起“按月”认定增值税及其附加。

  提醒:纳税人需要在生效当月(2024年4月)的申报期(2024年5月)完成上月(2024年4月)所属期的进项勾选,并在申报期(2024年5月)内完成一般纳税人申报即可。

  2.小规模纳税人时期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成为一般纳税人之后进行抵扣吗?

  答:您好,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营收,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如不属于可以抵扣的情况已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答:您好,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计算预缴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答:您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一、购进时依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减按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二、购进或者自制时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减按2%。

  答:您好,住房贷款的扣除主体为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经小两口约定,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住房贷款利息的时限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允许超出240个月。

  1.企业1月预缴申报上年四季度企业所得税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栏次显示前三季度金额,该栏次目前为灰色且无法修改,是什么原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定:一、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因此,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企业应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发展出口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规定:一、纳税人以出口海外仓方式(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下同)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纳税人在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货物已实现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货物尚未实现销售的,按照“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即: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即可预先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以下简称出口预退税),后续再根据货物销售情况做税款核算。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纳税人以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货物、但尚未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3.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年报怎么没有《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和《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规定:一、取消《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规定:三是优化优惠事项填报方式。取消《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将“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和“减免所得税额”相关优惠事项整合至主表。纳税人可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主表相应行次选择填报。

  4.2月为员工申报1月属期工资薪金的个税时,有一些员工减除费用为什么是6万元?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一、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5.个人取得企业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规定:个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企业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薪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第十四条规定:出售者在“反向开票”的次年3月31日前,应当自行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向出售者提供“反向开票”和已缴税款等信息。

  发布时间 : 2025-04-10;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咱们不可以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属于原本的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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